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革命烽火之中。抗日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召开的“三三制”的参议会,以及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召开的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定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在建国初期,由于条件不成熟,采取了过渡措施,即:在中央,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选举法。6月以后,全国各地开展民主普选,并陆续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各自选举产生了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隆重开幕,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实施后的头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上按期集会,依法行使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运作基本上也正常。但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受到影响。全国人大自1965年始连续10年没有召开会议(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陷于瘫痪状态)。1975年1月,召开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但接着又间断3年,至1978年全国人大才恢复运行(1978年2月召开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宪法的决议和新的选举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和新的组织法,使人大制度进一步完善。
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又制定了人民代表法。
1995年,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缩小城乡的政治差别,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及副主席1至2人。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认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日益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及时总结和提出了许多新的重大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时载入宪法。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思想写入宪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并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战略;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并增加了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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